马专员公断封捧儿婚姻上诉案
此案即戏剧影片《刘巧儿》的原型,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那时的司法制度,基本上实行两级终审制,就是以县司法处为第一审,边区高等法院为第二审。如当事人不服县司法处的判决,可以上诉到边区高等法院。由于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群众直接到延安上诉,颇有困难。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了便利群众上诉并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决定在各分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立边区高等法院的分庭,由专员兼任庭长,作为边区高等法院的派出机关,有权受理不服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而要求上诉的案件。当时担任陇东专署的马专员,即马锡五(1899年1月8日—1962年4月10日 ...... (共126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