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资格和办法
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 (含原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 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3.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其教 ...... (共47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