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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钢筋混凝土连续梁和框架考虑内力重分布设计规程》(CECS 51: 93)

(原规范第1章 总则)

1.0.2 本规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连续梁、单向连续板和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设计。其中,框架结构层数不宜超过8层,高度不宜超过35m; 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层数和高度可适当增加。

1.0.3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0.3.1 直接承受动荷载作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0.3.2 轻质混凝土结构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

1.0.3.3 受侵蚀性气体或液体严重作用的结构。

1.0.3.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二次受力的叠合结构。

(原规范第3章 基本计算规定)

3.0.1 按本规程进行结构设计时,受力钢筋宜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热轧钢筋,混凝土强度等级宜 ......     (共1416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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