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 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 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 ...... (共304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