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王某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案中,财政局和王某均认为王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交付的日期,但在对房屋交付日期的认定上产生分歧。某市财政局认为王某已交付房款取得房屋并进行装修,故房屋已经交付,因此应该缴纳契税。王某认为房屋交付时间为房款结清之日,而其至被处罚时仍未与房屋开发单位结清房款,也就是说房屋还未正式交付,据此认为财政部门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不正确,进而认为财政部门向其征收契税不正确。
《契税暂行条例》 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 (共67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