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排除
(一)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犯有违反政纪或者轻微违法行为时所给予的一种内部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公务员暂行条例》 (已失效) 中的用语,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将 “行政处分” 改为 “处分”,并规定: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因此,本条中 “行政处分” 应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和单方强制性,但它与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 (共336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