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案范围的特殊情形
(一) 信访(含举报、申诉、控告、检举等) 答复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一,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应该先经过行政复议,否则,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因此,从理想状态来讲,凡是信访工作机构做出的信访处理行为,都不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为。而且实践中,信访工作机构做出的信访答复,多是程序性处理行为,主要是对信访事项的接收、转送及反馈,一般没有实体处分 ...... (共285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