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税收情报交换的限制
如前所述,缔约各方没有如下义务:采取违背缔约国任意一方的法律或行政惯例的行政措施取得情报(平等互惠);提供可能泄露贸易、商业或专业秘密的税收情报;提供泄露后将违背“公共政策”、影响国家安全的税收情报。这将是否提供情报的决定权赋予了被请求国。对这些限制可以具体理解为:
(一) 平等互惠原则
被请求方的义务仅限于: 采取请求方在其国内能够用来收集情报的措施,即请求方通过其正常管理程序无法获得的情报,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在税收情报交换实践中,尤其是与严格贯彻平等互惠原则的国家进行税收情报时,在情报请求中声明该请求符合平等互惠原则将有助于情报交换 ...... (共7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