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税收情报交换的形式
税收情报交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不同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担负着不同的职责。这使缔约国主管当局可以有充分选择最适当的形势交换税收情报。
(一) 税收情报交换的主要形式
1.专项情报交换 (应请求): 主管当局就特定税收事项向缔约国请求特定纳税人的信息。
2. 自动情报交换: 缔约双方定期地交换大量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专项收入情报的行为; 自动情报交换还可以用于交换不动产购买或转让信息。其法律基础为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和欧洲理事会/OECD共同签署的税收事务互助协定第6条的相关规定。自动情报交换通常由缔约双方通过谅解备忘录或专项协 ...... (共113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