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国家的财产税制度
(一) 丹麦的财产税及其评估制度
丹麦的财产税分为土地税、服务设施税和财产价值税三种,其中前两种税由市政府征收,收入归市和县,而财产价值税由中央政府征收,收入归中央所有。土地税是1926年开征的,征税范围覆盖所有土地,计税依据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土地税的税率最高为3.4%,最低为1.6%,平均为2.3%其中,县政府征收1.0%; 市政府最高征收2.4%,最低征收0.6%。对农林用地和政府用地给予税收优惠,对年龄在65岁以上 (含65岁) 的纳税人,可以缓征。
服务设施税是1961年开征的,征税范围为商业、工业和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建筑物,计税依据为建筑物的价值。对于商业建筑,最高税率为1%,平均 ...... (共74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