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租界的市政管理机构
各国租界划定以后,即置于所属国驻津领事馆辖制之下,推行殖民主义的管理体制。初期由于居住的侨民较少,概由领事馆总揽一切事务,及至侨民陆续增多,商贸活动日繁,领事馆遂以实行“自治”名义,将租界的行政管理权移交给本国侨民,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而实际上领事馆始终大权在握。在这方面,以老牌殖民主义英国设置的管理机构最为完备,运作协调,且“自治”色彩浓重,可以说是租界市政管理体制的“样板”。
各国租界的市政管理机构大同小异,大致上设立两级组织,即权力机构与行政机构。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纳税人选举产生,对于选举人的资格认定必须具有一定的资产。行 ...... (共57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