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租界的权力机构,具有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举凡租界内一切应兴应革之事,包括租界章程的制定、官员的任免、财产的保管、公用事业的经营以及警务、财政、税务等,皆在董事会的管理权限之内。
1862年英租界最先设立董事会,由英国驻津领事指定英国侨民12人组成,程序比较简单,后来制定章程,并几经修订,逐渐规范化。董事会由租界纳税人会议(也称地租人会议,后改称选举人会议)选举产生,选举人资格根据占有资产情况认定。根据英国驻津领事馆1918年制定的《驻津英国工部局章程》的规定,凡租界内土地主每年纳地亩捐达20两者可拥有1票选举权,80两者拥有2票,240两者拥 ...... (共39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