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分类:电价监管工作195字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 (辽政[2003] 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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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 (辽政[2003] 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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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