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北京、天津、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西、山东、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3.4分钱、2.8分钱、1.2分钱、1.6分钱、3.38分钱、0.7分钱和1.5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其中,北京市电价调整标准中,1.6分钱用于奥运会配套电网建设资 ...... (共2599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