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 (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 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2分钱、3.12分钱、3分钱和1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 ...... (共1100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