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4] 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有关省 (市) 电网销售电价 (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 湖北省2.65分钱、湖南省1.8分钱、江西省1.78分钱、河南省1.63分钱、四川省2.38分钱和重庆市3.3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六。电价调 ...... (共1894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