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政府监管”及其职责分工的规定。
“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也是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事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行监督管理,担负起监督、指导、检查的责任。政府监管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 ...... (共179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