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本条是有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领导职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事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支持、监督和协调。按照《条例》的规定,领导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本辖区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本地治安情况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整改治安隐患,并协调组织解决涉及单位内部稳定和治 ...... (共137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