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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治安安全是一个单位生存发展的客观需求,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是满足单位治安安全需求的组织保证。《条例》从我国国情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了明确确定,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本条第一款是对单位内部治安 ......     (共1487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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