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 金融 ...... (共212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