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4.当场处罚决定书版心尺寸为125毫米×160毫米,文书中的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 ...... (共112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