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取得与成员构成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15条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上,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这主要是为保证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主体是农民。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①参加 ...... (共105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