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规程(试行)
为加强对我省规模养殖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下统一简称“规模养殖场”)。
(2)本规程所指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1百头以上,或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或肉牛存栏量30头以上,或羊存栏量1百只以上,或鸡存栏量1千只以上,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畜禽养殖场。
2.防疫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 (共526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