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书法生存的社会环境
按丹纳的“种族、环境、时代”三原则论之,书法生存的社会环境应该也不外乎此。为照顾到我们的习惯起见,我们把它稍作变更:“种族”,在我们而言就是汉族。书法本身就是汉族的,书写的文字又是汉字,因此论书法之种族,当然就是汉族。除非去论日本韩国书法,一般而言,从汉字出发将“种族”原则定位为汉族,应该是大致可以说得过去的。当然稍作开阔,则如西夏文、契丹文皆是从汉字而来;再开阔些,则是蒙、满、藏文,大约也应该在理论上属于中国书法史上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实际上,写汉字是一个较为清晰的主流概念。故而我们权衡再三,将“汉族”从文化层面上加以置换与定 ...... (共102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