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使用问题的批复
公消〔2013〕92号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使用的请示》(广公消请字〔201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法律文书,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4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未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4月 ...... (共33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