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虽然其他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股东以外的人首先提出该购买条件,但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优先权是 ...... (共42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