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转让股权应当履行的手续
《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一) 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依法记载该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以后,公司应当注 ...... (共98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