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这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便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侵权行为人,两者范围不一定一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国家机关,行政侵权行为人则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 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2) 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3) 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 (4) 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 (共29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