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国家赔偿法》 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以行政机关名义做出,做出该行为的工作人员执行该行政机关命令或要求,本人没有主动违法的行为。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侵害行为是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自主 ...... (共23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