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 杨某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杨某以曾经被该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关押380天为由,于1998年12月2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赔偿请求人杨某与同案人王某某、元某某因切割从县城通往东方红厂的3年多时间未使用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 (重1.15吨) 一事,被县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3月29日逮捕,1996年4月12日被取 ...... (共215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