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在EEC《化妆品规程》第1条款中,将化妆品定义为:“化妆品系指施于人体外部(皮肤、头发、指甲、口唇和外阴部)或牙齿和口腔黏膜的物质或制品,主要起着清洁、赋香、改变容颜、消除体臭或保护作用,或达到保持良好状态的目的。”
按上述化妆品定义,在EEC《化妆品规程》第一部分附件I中列出欧盟化妆品的分类(见表1-1-4)。欧盟化妆品分类范围较广,包括一些美国列为OTC药品的产品(如脱毛剂、抑汗剂、日光浴产品、皮肤增白和抗皱产品等)。
表1-1-4 欧盟化妆品分类
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护肤膏霜、乳液、露、凝胶和油(包括用于手、脸、脚等)
2.面膜(可剥除产品除外)
3.调色基(液体、糊状和粉剂)
4.化妆 ...... (共64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