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级组织
1949年6月,共产党执政兴平县后,乡村设党支部书记、乡长、会计、出纳、监察主任、贫协主席、妇联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等职位。
1959年,生产大队设党支部、大队队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团支部、妇女委员会。支部有书记,支部委员;大队队务委员会有大队长、付大队长。队务委员会下设:①农业劳动、科学技术组;②工业、付业生产组;③财务会计、统计组;④畜牧组;⑤武装保卫组;⑥文教卫生、生活福利组;⑦实物保管组。生产小队设队长、付队长,妇女队长、会计、记工员等。
1962年,生产大队设立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出纳、贫协主席、妇联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等。生 ...... (共190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