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辖国有铁路的组织机制
民国时期,最早规范国有铁路组织机构的文件,是1916年订定的《国有铁路局编制通则》17条,其主要内容为,把部辖国有铁路分属铁路管理局和铁路工程局两种,已通车营业的属铁路管理局,正在建筑之中的称铁路工程局;又以路线长短及业务繁简程度区分为一、二、三等局。其职员,则处长以上者由部派,课长由局呈部请派,课员以下者,由局委派,报部立案。可见人事任用权集中之高尽在铁道部。“是项通则虽仅由部令公布,非国家明定之法规,然使自成风气之各路局渐趋一致,以树统一之规模,实以是项通则之颁布为肇始焉。”[1]
铁道部设立后,复将原通则加以修改,区分为《铁道部直辖国有 ...... (共30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