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规则
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的63次会议批准,同年12月9日公安部发布、施行。适用于军事系统以外的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持有、储存、运输。共12条。主要内容: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禁止在市区内和人烟稠密的地方设立;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出售爆炸物品必须验收购买证;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在本市、县购买的时候,应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向当地市、县公安局或者分局申领购买证;到外市、县购买的时候,应按上述规定向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领购买证,并经购买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查 ...... (共71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