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察院暨院辖机关
1948年5月20日总统府公报公布监察院组织法。监察院置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1人,置参事4至6人,设秘书处,置秘书8至12人。监察院设审计部,由审计长综理部事务。1948年7月28日总统府制定监察院各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监察院设内政地政、外交侨务、国防、财政粮政、经济资源农林水利、教育、交通、司法、社会卫生、蒙藏等10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各委员会分别置召集人3人。
1.监察院院部机关(1948.6—1949.10)
院长
于右任(1948.6.9.当选)
副院长
刘哲(1948.6.9.当选)
监察委员
陈翰珍 邢森洲 任秉钧 刘寿朋姚鹓 李兴中 郑仲武 侯天民 奇世勋 张维翰 常恒芳 马耀南 谷凤翔 李纪才 曹 ...... (共335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