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性规定
(1) 本法规中,如出现联邦《国家测量法(1960)》(已修改)条例中各表列出的表示测量单位的符号,则该符号具有测量法中指定的相同意义。
(2)本法规中列出的任何食品及其配料、组成分的性质、特征、成分、浓度、重量、数量、纯度或质量为该食品及其配料、组成分的规定标准。
(3) (a) 本法规中,作为规定名称的名称是指:
(Ⅰ) 应用于本法规的规定名称;
(Ⅱ) 本法规中使用的相关于该食品的规定名称。
(b) 除非另有不同含义:
(Ⅰ)包括在本法规中的部分B至部分R标准中定义或描述的食品名称;
(Ⅱ)本法规中,列在标准A1或A11的表内每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称为规定名称。
“Canned(罐装的)”一词不称为罐头食品 ...... (共14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