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电项目法人的组建
(一)新建水电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待开发的水电项目;
(2)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公司住所。
(二)项目法人的定位
依照待开发水电项目的规模、数量和开发特点,根据项目属地政府的意愿以及集团公司的出资方式和管控模式,可依法组建与之相适应的水电开发公司或流域开发公司。公司的组织机构由集团公司确定。
(三)项目法人与建设各方的关系
大中型水电项目是一个多学科交叉、建设历时较长、涉及技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从项目开始就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向各投资方负责。在项目管理上必须形 ...... (共212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