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闲置特殊设备、主要材料的回收和处置管理
在建、完建工程项目中闲置的特殊设备、主要材料在预计使用结束前3个月,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派驻机构)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进行资产描述并提出是否具有回收价值的初步意见。按规定聘请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需要进一步技术鉴定的项目,聘请有关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回收调配和处置工作在使用任务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开始,回收时应尽可能地确保特殊设备、主要材料性能完整,严禁破坏性的回收。
1.工程闲置特殊设备、主要材料的回收管理
对有回收价值的工程闲置特殊设备、主要材料,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派驻机构)应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 ...... (共6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