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对设置自备电源和多电源供电系统等的有关规定
GB 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 第3.0.1条~第3.0.11条对设置自备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等作出了规定: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①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②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③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④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 ...... (共80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