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关电压选择、电压允许偏差及选择有载调压的规定
GB 50052—1995第4.0.1条~第4.0.9条对用电单位选择供电电压、允许电压偏差和是否必须选用有载调压等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4.0.1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 (以额 ...... (共15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