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企业的范围与标准
(一) 大企业范围的确立
大企业范围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工作量。为此,OECD税收中心在其发布的风险分析报告中建议: 大企业 (一般占企业总数的20%) 应占企业经济总规模的80%,中小企业应占企业经济规模的20%。如德国确立的大企业占公司总数的0.30%,占公司年所得的57%,占公司税收收入的49% (中型企业占公司数的1.57%,占公司年所得的21%,占公司税收收入的19%; 小企业占公司数的98.18%,是公司年所得的22%,占公司税收收入的32%),德国的这种企业类型分布与其外国投资以能源为主的特大型公司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有关。
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税收情况 (包括税务机关的 ...... (共45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