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体系
美国俄亥俄州在美国政府间关系咨询委员提出的预警参考指标基础上发展起了地方财政监测计划(Fiscal Watch Program),并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的一种典型模式。1979年,俄亥俄州通过《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Code on Local Fiscal Emergencies,后于1985年修正)[1],该法规定了需提出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预警的十大类情况(如表2-2所示),并明确规定由州审计局(Office of Auditor of State)负责实施财政监测计划,对地方政府是否处于财政紧急状态作出判断,然后向州政府提交关于财政监测状况的书面通报,列出下级地方政府的“预警名单”。
表2-2 美国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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