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韩国市政债券市场
韩国政府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但在必要情况下对不可避免的地方债可以特殊对待,条件是必须符合规定的特殊用途,并且要经过中央政府的批准。
韩国《地方财政法》(Local Finance Law)第7条规定地方政府可发行市政债券的项目包括:具有长期效益的公共工程项目;具有充分投资回报,而且能还本付息的项目;抵御自然灾害的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筹资用于前一轮举债还本付息的资金;其他改进居民福利状况的项目。每年中央政府会确定并公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指导方针,同时制定“地方筹资中期计划”。有筹资要求的地方政府必须预先提交举债筹资的方案报告,列明筹资项目和筹资 ...... (共50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