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直接发债融资
在2014年《预算法》修改之前,我国相关基础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融资尚有限制。根据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贷款通则》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法》也不允许地方政府为贷款提供担保。为缓解地方债务压力,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近年来,中央探索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的机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3月,中央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 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截至2013年底, ...... (共88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