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一般规定
(1) 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热稳定以及开关设备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工程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考虑工程的后期扩建规划 (一般为本期工程建成后5~10年)。
(2)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
(3) 选择导体和电器用的短路电流,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考虑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4) 对带电抗器的6~10kV出线与厂用分支回路,除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隔板前的引线和套管的计算短路点应选择在电抗器前外,其余导体和电器的计算短路点一般选择在电抗器后。
(5) 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以及开关设备的开断电流,一般 ...... (共387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