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
自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国保健食品市场正在逐渐规范,并开始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为了不断完善保健食品评审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卫生部特发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评审的受理范围
1.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审受理范围由卫生部规定。凡卫生部未规定的,按《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2. 根据传统中医理论和养生理论开发的保健食品,其声称的保健功能必须经功能学试验证实,方能申报保健食品。为了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明确毒副作用的药材不宜作为开发保健食品的原料。为明确划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 ...... (共285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