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 技术要求
1. 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2.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3. 卫生要求
①理化指标 (见表1)。
②微生物指标 (见表2)。
4. 保健功能要求
①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②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二) 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的要求。
(三) 检验方法
1. 理化卫生指标
按GB 5009执行。
2.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执行。
表 ...... (共88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