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释义】 本条是对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一、表彰和奖励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对象是“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条所指的“单位”,不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以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等。“个人”的范围也很广泛,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积极分子,有 ...... (共177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