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释义】 本条是对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给予相应待遇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条也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负伤、因工伤残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因此,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享受 ...... (共335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