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施行日期的规定,即《条例》时间效力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它关系到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生效时间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法律、法规在其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或发布)之日 ...... (共1528字) [阅读本文]>>